|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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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 (Risk Management Society of
Taiwan R.O.C.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 第三條: |
本會以研究風險管理學術及推展應用,並以訓練風險管理人員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機關為財政部、教育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財政部、教育部之指導監督。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 第六條: |
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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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從事國內風險管理學術及應用之推展。 |
| 二、 |
訓練國內風險管理人才。 |
| 三、 |
從事國際間風險管理學術及經驗之交流。 |
| 四、 |
代理或經政府授權舉辦有關風險管理專業執照考試。 |
| 五、 |
接受委託從事風險管理專案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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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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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學生會員參類。 |
| 一、 |
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領有國內外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證照者。
- 著有風險管理相關專門著作者。
- 企業內從事風險管理相關業務者。
- 從事風險管理相關學術工作者。
- 其他從事與風險管理相關業務,經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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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學生會員:各大專院校風險管理相關科系之在校生。 |
| 三、 |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團體,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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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一、 |
犯罪判刑確定或遞奪公權者、無行為能力者、廢業或受禁治 產者或遷出組織範圍者即為喪失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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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一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但學生會員不具前項之權利。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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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之一: |
本學會設有下列證書之頒發: |
| 一、 |
個人風險管理師證書:頒發予經本會個人風險管理師考試及格者。 |
| 二、 |
企業風險管理師證書:頒發予經本會企業風險管理師考試及格者。前項之考試辦法,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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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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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理監事中,同一行業別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得票順序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 |
審核會員之資格。 |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七、 |
勞資與會員糾紛之調處。 |
| 八、 |
協助改善承攬條件與會員福利。 |
| 九、 |
締結本會團體協約。 |
| 十、 |
接納及處理會員建議事項。 |
| 十一、 |
提名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十二、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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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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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予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 三十 條: |
會員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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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之除名。 |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分。 |
| 五、 |
本會之解散。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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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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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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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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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學生會員免入會費。 |
| 二、 |
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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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
但學校團體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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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事業費。 |
| 四、 |
會員捐款。 |
| 五、 |
委託收益。 |
| 六、 |
基金及其孳息。 |
| 七、 |
其他收入。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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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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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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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卅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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